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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郑增瑜与张丽华、郑增江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增瑜,张丽华,郑增江,郑增平,郑增秋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365号原告郑增瑜。被告张丽华。被告郑增江。被告郑增平。被告郑增秋。委托代理人吴榕,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增瑜诉被告张丽华、郑增江、郑增平、郑增秋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增瑜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增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1元,减半收取计1,720.50元,由原告郑增瑜负担。审判员  唐军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金嘉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