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贵宏与黄一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宏,黄一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087号原告陈贵宏。委托代理人张则芳、许莹,北京市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被告黄一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贵宏与被告黄一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贵宏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贵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贵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贵宏负担。审判员 黄军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秦琼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