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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临朐县弘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博天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临朐聚源机械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朐县弘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博天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临朐聚源机械有限公司,聂西雨,山东临朐利尔杰塑化有限公司,王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265号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弘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利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潍坊博天塑料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临朐聚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西雨,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聂西雨。被执行人山东临朐利尔杰塑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静静,经理。被执行人王静静。临朐县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1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静静于2014年11月12日认购潍坊筑龙置业有限公司公寓房两套。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静静名下位于潍坊市东风街与彩虹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筑龙国际1128号,建筑面积为41.07平方米(预售登记号:)、1130号,建筑面积为82.62平方米(预售登记号:)公寓房两套及所属土地使用权。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五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建伟审 判 员  王金科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扈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