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执字第00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解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解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字第00187-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30986862-5法定代表人杨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蒋解生。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蒋解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19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蒋解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解生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19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蒋解生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梅新军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蔡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