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执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海铭与新疆晋商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铭,新疆晋商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60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铭。被执行人:新疆晋商物流有限公司。张海铭与新疆晋商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的(2015)沙民三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晋商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晋商物流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0685.63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新疆晋商物流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执行费210.2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梦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郑景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