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民初字第04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解兰兰与刘兆雄、贺卡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兰兰,刘兆雄,贺卡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4610号原告解兰兰,男,1944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兆雄,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贺卡成,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解兰兰与被告刘兆雄、贺卡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实,原告未能提供二被告的详实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解兰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依法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武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