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730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志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2008年5月原被告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二人在东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甚少,草率登记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导致原本薄弱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继续维持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故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返还婚前陪嫁十床棉被。被告王某乙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于2008年5月自由恋爱相识,后二人接触较多,××××年××月××日二人在东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二人举行结婚仪式,原告并陪送嫁妆一宗。婚后二人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居住,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二人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曾因琐事发生纠纷,2015年5月27日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原告即离开被告处,并于28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此后被告曾接叫原告,但原告未再与被告和好。后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随后表示反悔,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开庭审理。审理中,原告称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并未发生重大冲突,对夫妻感情破裂只提供被告发来的QQ信息,拟证明被告对其表示威胁。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无法辩论及调解。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于2008年自由恋爱相识,此后二人接触较多,至登记结婚时间较长,可见二人婚前基础较好。婚后二人仅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分居后原告随即提起离婚诉讼,且原告自认被告曾接叫,原告并未举证出充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从二人现状,本院不能认定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二人加强交流与沟通,相互理解、相互支持与配合,夫妻复合并非无望。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春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