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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2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凤军与李飞林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军,李飞林,杨红利,刘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2793号申请执行人刘凤军,男,1980年1月出生,汉族,内蒙古人。被执行人李飞林,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红利,女,198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光荣,男,1971年1月出生,汉族,内蒙古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506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飞林、杨红利、刘光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飞林、杨红利、刘光荣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500元、保全费2020元、执行费44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飞林、杨红利、刘光荣的财产。(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协助执行的具体事项以本院向有关单位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二、在本院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办理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或设定他项权利;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三、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本裁定书即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被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用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及支付其他相关费用。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高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