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03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屈俊涛与王祥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3108号原告:屈俊涛,农民。被告:王祥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屈俊涛与被告王祥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屈俊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屈俊涛负担。审判员周新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张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