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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03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屈俊涛与王祥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3108号原告:屈俊涛,农民。被告:王祥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屈俊涛与被告王祥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屈俊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屈俊涛负担。审判员周新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张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