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商和强与山东国瑞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和强,山东国瑞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1879号原告商和强,男,��于1976年12月12日,汉族,原山东国瑞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告山东国瑞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艳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和强与被告山东国瑞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商和强于2015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和强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和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商和强负担。审判员 马悦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曲刘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