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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民初字第15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陆朝云与被告山西省闻喜县医药药材公司、运城市药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朝云,山西省闻喜县医药药材公司,运城市药材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1508-1号原告:陆朝云,男,194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九兴,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省闻喜县医药药材公司。负责人:刘好安。委托代理人:杨天恩,闻喜县畖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运城市药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飞,经理。委托代理人:费发启,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朝云与被告山西省闻喜县医药药材公司、运城市药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朝云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朝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朝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陆朝云负担。审 判 长  闫敬群代理审判员  王秀明代理审判员  杨育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畅代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