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2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羊勇与绵阳市林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2617号原告:羊勇,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断石乡。委托代理人:吴晋,三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绵阳市林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沅宏,该公司总经理地址:绵阳市临园路西段。委托代理人:胥荣,四川子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龙,男,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绵阳市林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羊勇与被告绵阳市林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羊勇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羊勇撤回起诉。本案免收受理费。审判员 李建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