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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3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发与 韩国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武,韩国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3697号原告李发武,被告韩国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发武诉被告韩国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致案件无法审理。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发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发武负担。审判员  赵生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甘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