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谌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925号原告向某某,女,汉族,1991年7月25日出生。被告谌某某,男,汉族,1986年12月12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张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