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04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4238号原告:王某甲,农民。法定代理人:冯某,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9月10日以需要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周新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张瑞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