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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郭瑞华与郝德森、张秀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郭瑞华,和。被执行人郝德森。被执行人张秀香。被执行人赵长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瑞华与被执行人郝德森、张秀香、赵长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已查封被执行人财产一宗,正评估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4)乐乔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孙 尧审判员  田守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于全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