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郭瑞华与郝德森、张秀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郭瑞华,和。被执行人郝德森。被执行人张秀香。被执行人赵长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瑞华与被执行人郝德森、张秀香、赵长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已查封被执行人财产一宗,正评估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4)乐乔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孙 尧审判员 田守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于全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