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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金海与李志付、冯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海,李志付,冯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肥民初字第425号原告李金海。委托代理人刘辉,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付。被告冯淑兰。原告李金海诉被告李志付、冯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陈海军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钱国宝、人民陪审员李银芳参加评议,书记员孙勇鹏担任庭审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金海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辉、被告冯淑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志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金海诉称,2012年6月11日,被告李志付以承包工程急需资金周转为由,从原告处借款8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据。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利息为月利率3%,被告冯淑兰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李志付仅偿还了4个月的利息,本金一直未予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李志付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判令被告李志付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逾期利息45600元(利息自2012年10月12日起按月利率3%暂时计算至2014年5月11日,直至全部款项还清为止);2、判令被告冯淑兰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李金海提交下列证据:2012年6月11日借条1份,用以证明被告李志付向原告借款80000元,被告冯淑兰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被告李志付未答辩,未提交证据。被告冯淑兰当庭辩称,借款时我没有得到任何好处,只是从中介绍一下,我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当时借款时,我也没有说过借款人不还由我还款。被告冯淑兰未提交证据。法庭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被告冯淑兰对原告李金海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经举证、质证,法庭认定下列事实:2012年6月11日,被告李志付以承包工程急需资金周转为由,从原告处借款8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据。借据载明:“借条今借到李金海现金捌万元整期限叁个月(80000)3%借款人:李志付担保人:冯淑兰2012年6月11日”。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利息为月利率3%,被告冯淑兰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李志付偿还原告4个月的利息。借款本金80000元及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今的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李志付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另查明,借款到期后,原告即向被告冯淑兰催要,冯淑兰也多次协助原告向被告李志付追要借款。本院认为,被告李志付借原告李金海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李志付借款后长期推脱不还欠妥,依法应承担还款责任。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李志付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已超过同期同类银行借款利率,但未超过年利率3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被告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为宜。被告冯淑兰为李志付借款提供担保,但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原告李金海要求被告冯淑兰对李志付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冯淑兰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辩解,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志付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金海借款本金80000元及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冯淑兰对李志付偿还原告李金海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812元,由被告李志付、冯淑兰共同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海军审 判 员  钱国宝人民陪审员  李银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孙勇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