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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执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钢支行申请刘浩群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分管院长    批示打印份数庭(局)领导审核意见分管副局长审查意见承办单位或拟稿人陈溪荷拟稿时间2015年9月10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中执字第10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钢支行。住所地娄底市涟钢青山区。负责人朱明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梁伟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职员。被执行人邵阳市和祥汽车贸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宝庆科技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惠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娄底市和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阳东街。法定代表人刘惠希,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两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吴睿,湖南骏和集团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刘惠希,男,汉族,1956年10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龙塘乡东边村*组,身份证号码:4313821956********。被执行人王求珍,女,汉族,1953年3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龙塘乡东边村*组,系被执行人刘惠希之妻。身份证号码:4325031953********。被执行人刘颖群,女,汉族,1977年5月19日出生,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阳街方石村工业园北京现代4S店1栋301,系被执行人刘惠希、王求珍之女。身份证号码:4325031977********。被执行人邓星燎,男,汉族,1979年9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办事处仙童居委会**组。身份证号码:4301111979********。被执行人刘浩群,男,汉族,1984年5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路**号,系被执行人刘惠希、王求珍之子。身份证号码:4325031984********。被执行人何琴,女,汉族,1986年8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龙塘乡东边村*组,系被执行人刘浩群之妻。身份证号码:4310021986********。以上五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惠希,男,汉族,1956年10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龙塘乡东边村*组,身份证号码:4313821956********。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钢支行因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和祥汽车贸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和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惠希、王求珍、刘颖群、邓星燎、刘浩群、何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娄中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邵阳市和祥汽车贸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和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民间融资,已多次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虽然被执行人邵阳市和祥汽车贸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和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所涉借款合同中以其所有的土地及办公楼等房产向申请执行人涟钢建行设定了抵押担保,但鉴于各被执行人目前的状况,以处置变现抵押资产的方式偿还借款的难度较大,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案宜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娄中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谢俊审判员陈溪荷审判员肖祥胜二○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唐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