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行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与石永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石永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行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465号。法定代表人于殿志,职务局长。被执行人石永斌。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与被执行人石永斌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青工商开处字(2013)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付案款33000元,案款已发还,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青工商开处字(2013)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