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执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濮阳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与洛阳龙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濮阳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洛阳龙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126-1号申请执行人:濮阳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洛阳龙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斌,该公司董事长。濮阳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洛民环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洛阳龙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此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洛阳龙昌置业有限公司无能力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濮阳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洛执字第1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建军审判员 田国京审判员 于丽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