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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谷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何铁良与郑东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铁良,郑东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谷初字第00217号原告何铁良,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郑东旭,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原告何铁良诉被告郑东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因与被告庭下协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原魁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夏永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