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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4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974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少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廷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