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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夹江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曾碧富与张玉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夹江民初字第722号原告:曾碧富,男,住四川省夹江县界牌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朝江,四川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香,女,住四川省夹江县甘霖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碧富诉被告张玉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碧富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碧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碧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曾碧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彭元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