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执恢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杨加明与毛奇书、李大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加明,毛奇书,李大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恢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杨加明,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1日。被执行人:毛奇书,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14日。被执行人:李大德,男,汉族,生于1962年1月11日。本院在执行杨加明与毛奇书、李大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毛奇书已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大德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三圣乡花果村1组1栋3单元6楼A号住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执恢字第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