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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林华与朱常波、王礼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华,朱常波,王礼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381号原告:林华。被告:朱常波。被告:王礼焕。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华与被告朱常波、王礼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5年9月10日9时开庭审理,原告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林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华负担。审 判 长  龚文琦人民陪审员  黄友美人民陪审员  林云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林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