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林华与朱常波、王礼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华,朱常波,王礼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381号原告:林华。被告:朱常波。被告:王礼焕。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华与被告朱常波、王礼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5年9月10日9时开庭审理,原告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林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华负担。审 判 长 龚文琦人民陪审员 黄友美人民陪审员 林云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林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