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应民执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曹瑞胜与孙向阳、尹利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瑞胜,孙向阳,尹利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应民执字第279-1号申请执行人曹瑞胜,男,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孙向阳,女,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尹利山,男,应县金城镇人。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做出的(2015)应民保字第18号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孙向阳在中国工商银行应县支行账户的存款。于2015年6月1日做出的(2015)应民保字第622号裁定书,冻结尹利山在中国工商银行应县支行账户的存款,现因划拨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孙向阳在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账户的冻结。解除被执行人尹利山在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卫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大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