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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应民执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曹瑞胜与孙向阳、尹利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瑞胜,孙向阳,尹利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应民执字第279-1号申请执行人曹瑞胜,男,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孙向阳,女,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尹利山,男,应县金城镇人。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做出的(2015)应民保字第18号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孙向阳在中国工商银行应县支行账户的存款。于2015年6月1日做出的(2015)应民保字第622号裁定书,冻结尹利山在中国工商银行应县支行账户的存款,现因划拨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孙向阳在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账户的冻结。解除被执行人尹利山在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卫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大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