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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牟同学与李德岗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同学,李德岗,孙乐英,张营吉,刘淑梅,牛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357号申请执行人牟同学。被执行人李德岗。被执行人孙乐英。被执行人张营吉。被执行人刘淑梅。被执行人牛占军。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审结,该案(2014)青法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德岗、孙乐英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均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法民初第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东审判员  卢晓伟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凤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