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郭金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214-1号原告郭金霞。委托代理人燕云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负责人刘方明,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金霞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霞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周志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郭思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