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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聂云林与吴志伟、深圳市润达伟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拟稿人文红红拟稿时间2015年9月10日核稿意见打印份领导批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218号原告聂云林,男,汉族。被告吴志伟,男,汉族。被告深圳市润达伟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彭小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聂云林与被告吴志伟、深圳市润达伟实业有限公司、彭小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聂云林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聂云林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4453元,退回原告4428元。代理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文红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