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三终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君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康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君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河南康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12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君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志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金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康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西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德星,北京华泰(郑州)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君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康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中民二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君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金磊,被上诉人康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尤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德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康辉公司河南康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原名河南康辉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4年5月13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将名称变更为河南康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2011年1月8日,康辉公司、君山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约定:一、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康辉公司将所属十四辆旅游汽车以合并的形式转入君山公司公司。在转入前、转入后十四辆汽车的所有权及各种债权、债务仍归康辉公司所有,不得变更。康辉公司所属的十四辆汽车车牌号如下: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55座)、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45座)、豫AJ22**、豫AJ22**、豫AJ90**、豫AJ90**;二、康辉公司加入君山公司应按规定按时交纳管理费用,遵守各项制度;君山公司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应向康辉公司提供11套省际营运手续,其余三辆汽车列入君山公司2011年省际更新计划,并协助康辉公司完成必要的合并手续。在康辉公司完成自己公司营运手续后,康辉公司提出申请,不欠君山公司费用,君山公司负责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康辉公司车辆转出手续,并及时收回提供给康辉公司的营运资质,将康辉公司十四辆汽车转回其公司;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签订后,康辉公司将其车牌号为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J22**、豫AJ22**、豫AJ90**、豫AJ90**十四辆汽车过户登记在君山公司名下,车辆由康辉公司使用。君山公司为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J90**八辆汽车办理了道路运输证。庭审中,康辉公司认可君山公司已将豫AJ90**号车辆过户给了康辉公司。其余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七辆汽车的道路运输证参加了2011年的审验,审验有效期为2012年7月30日,之后未再参加审验。康辉公司于2011年1月17日、2011年4月20日、2011年6月2日、2011年6月30日、2011年9月1日向君山公司支付管理费共计84000元。2014年1月22日,郑州市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向君山公司下发《停运整改通知书》一份,内容为:你公司豫AC28**、豫AJ63**、豫AQ67**、豫AB33**、豫AJ97**、豫AM90**、豫AJ90**、豫AC89**、豫AJ67**、豫AM90**、豫AJ31**、豫AB65**、豫AJ00**、豫AM90**、豫AM90**、豫AJ33**、豫AL67**、豫AM90**、豫AL02**号大型客车,经我大队网上巡查发现以上车辆逾期未检验。…责成你公司对以上车辆立即停运,不得参加2014年春运工作。你公司接此通知后,三日内上报上述的涉及车辆的处理结果和分析报告。2014年4月8日、2014年5月26日,郑州市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先后向君山公司下发《责令消除安全隐患通知书》两份,内容分别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102条之规定,你公司豫AM90**、AM9002、AM9003、AM9000、M9005、M9006、M9009未达到重点管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不消除安全隐患,不能上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102条之规定,你公司豫AM90**、AM9002、AM9003、AM9005未达到重点管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不消除安全隐患,不能上路”。2014年5月21日凌晨,君山公司派人将康辉公司停放在郑东新区会展中心通道下的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四辆汽车开走。2014年8月6日,康辉公司出具《解除合同函》一份,内容为:一、解除康辉公司、君山公司于2011年1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二、君山公司协助康辉公司办理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J22**、豫AJ22**和豫AJ90**共计13辆汽车的车辆过户手续;三、君山公司将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四辆汽车返还给康辉公司;四、君山公司赔偿康辉公司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四辆汽车恢复原状损失费用暂定6000元(待评估后具体确定);五、君山公司赔偿康辉公司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四辆汽车停运损失费36万元(截止发函当天);六、康辉公司保留继续主张其他权利的权利。康辉公司将该《解除合同函》邮寄给君山公司,后退回,退回的原因为拒收。另查明,郑州豫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出具证明两份,证明该公司在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号车辆上安装了GPS,未在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J22**、豫AJ22**、豫AJ90**车辆上安装GPS。康辉公司将GPS服务费交至2012年12月30日,君山公司于2014年1月26日交纳了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25日期间的GPS服务费。该公司在君山公司交纳服务费后多次通知检修GPS,但均未维修成功。原审法院认为:康辉公司、君山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根据该协议约定,康辉公司将其十四辆汽车挂靠在君山公司,向君山公司交纳管理费,君山公司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办理其中十一辆汽车的省际营运手续,其余三辆汽车列入君山公司2011年省际更新计划。而君山公司至今仅办理了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J90**八辆汽车的道路运输证,并且其中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七辆汽车的道路运输证仅参加了2011年的审验,审验有效期至2012年7月30日,之后未再参加审验,致使康辉公司将车辆挂靠在君山公司公司进行经营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对于康辉公司要求解除康辉公司、君山公司于2011年1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君山公司应协助康辉公司将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J90**、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J22**、豫AJ22**和豫AJ90**十三辆汽车过户登记于康辉公司名下。关于康辉公司要求君山公司将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四辆汽车返还给康辉公司的诉讼请求。康辉公司称君山公司派人将康辉公司停放在郑东新区会展中心通道下的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四辆汽车开走,君山公司予以认可,该院予以采信。因康辉公司、君山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已解除,君山公司应将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四辆汽车返还给康辉公司。康辉公司要求君山公司赔偿其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四辆汽车恢复原状费用6000元及该四辆汽车停运损失36万元的诉讼请求,与康辉公司在本案中选择的合同之诉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康辉公司可另行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河南康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与河南君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二、河南君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协助河南康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将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J90**、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J22**、豫AJ22**、豫AJ90**十三辆汽车过户登记至河南康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名下;河南君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将豫AM90**、豫AM90**、豫AM90**、豫AM90**四辆汽车返还给河南康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河南君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宣判后,君山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所签协议有效,君山公司没有违约,更没有根本违约,与此相反,康辉公司没有足额缴纳协议约定的管理费,处于持续违约状态,康辉公司诉讼外解除合同的程序确有问题。即使合同被解除了还必须具备其他条件或者说应该按照约定的清结条款完成过户,过户和返还车辆还需要考虑一些问题,管理费问题怎么解决。因此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康辉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康辉公司答辩称:康辉公司未违约,不拖欠管理费,君山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君山公司应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返还扣押车辆,另管理费也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君山公司未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致使康辉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原审判决判令解除合同并无不妥。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鉴于双方协议约定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在签订协议前后均归康辉公司所有,因此原审判决君山公司协助办理过户登记和返还车辆并无不妥。至于康辉公司是否欠管理费,君山公司在本案中未提起反诉,君山公司可以另行解决。综上,原审法院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河南君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学正审判员 申付来审判员 鲁金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