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世勋申请执行梁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571号申请执行人李世勋,男,汉族,生于1969年,四川省中江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梁雪艳,女,汉族,生于1977年,四川省射洪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李世勋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483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梁雪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梁雪艳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评估、拍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