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众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唐山通宝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众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唐山通宝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421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众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新城道53号。法定代表人:王东兴,经理。被告:唐山通宝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公园道162号。法定代表人:王忠利,董事长。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众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通宝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秀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张秀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宋 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