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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民初字笫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诉高强、谢洪梅、刘勇、周刚、王鹏、谢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谢洪梅,刘勇,周刚,王鹏,谢宏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笫266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负责人:刘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强。被告:谢洪梅。被告:刘勇。被告:周刚。被告:王鹏。被告:谢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与被告谢洪梅、刘勇、周刚、王鹏、谢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27.00元,减半收取613.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凤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瑞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