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芒行非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芒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茶双非法用地行政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芒市国土资源局,茶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芒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芒行非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芒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杨恩龙,该局局长。被申请人茶双,男,白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文盲,农民。申请执行人芒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芒国土资罚(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3年6月占用芒市轩岗乡遮相华侨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国有土地建盖空心砖石棉瓦房(2015年3月经德宏州鼎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实测,该宗地占地面积为552.7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占地面积为125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茶双处罚如下:责令茶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向本院提交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芒国土所止〔2015〕3号)、芒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芒国土资罚听告〔2015〕6号)、芒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芒国土资罚〔2015〕6号)、芒市国土资源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芒国土资催〔2015〕7号)、土地流转协议书、询问笔录、德宏州鼎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实测界址点成果表、德宏州鼎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实测宗地图、规划证明、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依法履行了向行政相对人告知拟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和催告通知等法定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芒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芒国土资罚(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芒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宏芸审 判 员 易 飞人民陪审员 李 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徐瑞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