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恢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晓敏与姜玉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敏,姜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恢字第00116号申请执行人张晓敏,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被执行人姜玉峰,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又名姜磊)本院在执行张晓敏与姜玉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09)陈民一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姜玉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姜玉峰向本院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晓敏已经于2015年8月3日领取本案执行款756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09)陈民一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中“姜玉峰向张晓敏支付2014年度护理费7560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田迎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