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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溪执恢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阳艳、庞国辉与杨光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阳艳,庞国辉,杨光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蓬溪执恢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陈阳艳,四川省蓬溪县人。申请执行人庞国辉,四川省蓬溪县人。被执行人杨光建,四川省船山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蓬溪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杨光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光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光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光建在中国建设银行蓬溪县支行存款人民币16220元。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陶清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徐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