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裁字第16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沧州德信佳力电子有限公司与北京顺达致成模具有限公司、康洪臣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德信佳力电子有限公司,北京顺达致成模具有限公司,康洪臣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裁字第1637-2号原告沧州德信佳力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健,职务经理被告北京顺达致成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铁成,职务经理。被告康洪臣。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德信佳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顺达致成模具有限公司、被告康洪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德信佳力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德信佳力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德信佳力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玉河代审 判员 刘 帅人民陪审员 张忠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董云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