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111号原告郝某某。被告慕某某。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与被告私下调解和好且已在一起共同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郝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 靖代理审判员 杨生辉人民陪审员 郭振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鑫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