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5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金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5081号原告:金某某,女,1960年2月8日生,朝鲜族,无职业,户籍地为吉林省延吉市,经常居住地为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被告:李某某,男,1956年12月10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经常居住地为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共计1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审判员 金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郑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