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无民二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与宋后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宋后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41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住所地无为县无城镇狮子口。负责人:汪晟,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凤良宝,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后荣,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诉被告宋后荣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经原告单位报案,芜湖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三大队于2014年2月对宋后荣信用卡诈案一案受理侦察。本院认为,宋后荣涉案事实已涉嫌犯罪,且公安机关已受理,本案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对被告宋后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承担。审判员  陈宗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侯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