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昌朋与阳春市潭水镇新凤村委会丰登岗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819号原告:李昌朋,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潭水镇。被告:阳春市潭水镇新凤村委会丰登岗村。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潭水镇新凤村委会丰登岗村。负责人:伍次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朋诉被告阳春市潭水镇新凤村委会丰登岗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昌朋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回对阳春市潭水镇新凤村委会丰登岗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昌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昌朋负担。审判员 谢克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麦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