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刑初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高某盗掘古墓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刑初字第0036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2015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亚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初,杜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高某、方某、方甲、高乙(该三人已判决)预谋在韦曲街办高望堆村五组附近进行盗掘古墓。2014年6月4日晚上10时许,杜某、高某、方某、方甲、高乙等人先在长安区高望堆村五组附近荒地内用工具勘探寻找古墓,次日晚23时许,杜某、高某、方某、方甲等人在前日勘探的地点盗掘古墓,盗墓过程中被群众发现,杜某、高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经西安市文物局、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研究院鉴定,高某等人所盗掘古墓葬为唐代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2015年7月3日,被告人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破案及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作安工具、提取笔录、古墓鉴定、同案犯供述及刑事判决、被告人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古墓葬,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又自愿交纳罚金,可从轻罚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6年3月2日止),并处罚金六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姚化鹏审 判 员 郝海荣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孙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