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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王民初字第0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王民初字第0909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韦正东,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喻森,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小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9日在本院王集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韦正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短,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共同语言,且被告经常殴打原告,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于2009年5月相识,2009年同居生活,2011年10月2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近来,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维系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法应当准许离婚。本案中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无法定准许离婚的情形,不能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10×××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薛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