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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生才诉被告王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生才,王永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874号原告王生才,男,汉族,1967年11月1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银山路被告王永志,男,汉族,1964年6月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建业路一三巷原告王生才诉被告王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生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