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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与李东明、广西润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38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住所地:南宁市古城路15号。代表人:陈捷,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红悦,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东明。被告:广西润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99号第一大道?尚城街区R5号楼商铺。法定代表人:郭建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谦祥,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春竹,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诉被告李东明、广西润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61元,减半收取2230.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230.5元按规定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关 熠人民陪审员  梁明斌人民陪审员  姜彩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罗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