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马民初字第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荣山与魏乃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山,魏乃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马民初字第0429号原告张荣山,居民。委托代理人李久成,仪征市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乃朝,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大庆南路251号。法定代表人刘社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群磊,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山与被告魏乃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荣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荣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荣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童安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