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执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陈立文与万吉兴健康权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文,万吉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民执字第654号申请执行人陈立文,男,汉族,住高台县骆驼城镇。被执行人万吉兴,男,汉族,住高台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陈立文与被执行人万吉兴健康权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以(2014)高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结案,该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万吉兴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万吉兴的存款8529.52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永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葛 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