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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执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陈立文与万吉兴健康权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文,万吉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民执字第654号申请执行人陈立文,男,汉族,住高台县骆驼城镇。被执行人万吉兴,男,汉族,住高台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陈立文与被执行人万吉兴健康权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以(2014)高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结案,该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万吉兴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万吉兴的存款8529.52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永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葛 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