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管利清诉彭兴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利清,彭兴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496号原告管利清,女,1974年1月9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告彭兴萍,女,1971年7月31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管利清诉彭兴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管利清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彭兴萍名下银行存款338400元或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以原告名下位于大同市城区绿园X号院X-X-XX号私有制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彭兴萍存款338400元或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林媛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