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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管利清诉彭兴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利清,彭兴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496号原告管利清,女,1974年1月9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告彭兴萍,女,1971年7月31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管利清诉彭兴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管利清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彭兴萍名下银行存款338400元或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以原告名下位于大同市城区绿园X号院X-X-XX号私有制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彭兴萍存款338400元或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林媛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