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24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泰安乐民畜禽专业合作社与张滨、刘天珊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乐民畜禽专业合作社,张滨,刘天珊,贾正东,葛庆金,朱宗岭,徐效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2462-3号原告泰安乐民畜禽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西段(粥店办事处杜家庄)。法定代表人杜红,任经理。李被告张滨,居民。被告刘天珊,居民。被告贾正东,居民。被告葛庆金,居民。被告朱宗岭,居民。被告徐效洲,居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告贾正东名下的鲁J×××××号、鲁J×××××号、鲁J×××××号车辆;查封被告葛庆金名下的鲁J×××××号车辆,查封期限均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准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德强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肖培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郑 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