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廖静与张应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753号原告廖静,女,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张应龙,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静诉被告张应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静于2015年9月10日提出已与被告张应龙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廖静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