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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廖静与张应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753号原告廖静,女,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张应龙,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静诉被告张应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静于2015年9月10日提出已与被告张应龙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廖静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